(2013)淇滨民初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鹤壁市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1009号原告鹤壁市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长根,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明,男,约3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市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鹤壁市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温 丽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秀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