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西民一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线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线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西民一初字第69号原告线某,男,汉族,1972年12月5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钱某,女,汉族,1971年8月5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线某诉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线某于二0一三年五月十三日向本院书面提出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纠纷妥善解决,特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线某因双方已经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妥,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线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海涛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玉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