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初字第0086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原告强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00862号原告强某某,男,汉族,延安市子长县栾家坪乡。被告吴某某,女,汉族,延安市子长县栾家坪乡。本院受理原告强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强某某于2013年5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强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强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杰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