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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执字第00583-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刘佳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佳佳,安徽金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0583-2号申请执行人:刘佳佳,男,198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户,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安徽金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勇,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丰县人民法院(2012)长民二初字第001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安徽金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又受理了以安徽金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案件13件[案号分别为(2012)长执字第00584号、第00588号、(2013)长执字第00026号、第00027号、第00060号、第00061号、长执字第00062号、第00063号、第00064号、第00065号、长执字第00066号、第00067号、第00287号],也均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其至今也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徽金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条、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金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西淝路办公楼。二、被执行人安徽金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斌审判员  徐磊审判员  张毅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