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灞执字第00129-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刘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0129-1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灞民初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某某给付其案款19056.3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现被执行人刘某某长期在外打工居住不定,其原经营的农用三轮车也已卖掉。2013年5月9日本院通过银行查询现被执行人刘某某账上仅存2200元,已扣划并发还申请执行人胡某某。本案经征得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的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9056.34元,已受偿2200,未受偿,16856.3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3)灞执字第001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