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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高法长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翁庆林与罗洪芬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庆林,罗洪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高法长民初字第94号原告翁庆林,男,193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被告罗洪芬,男,成年人,汉族,高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庆林诉被告罗洪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本案纠纷已解决。故应依法准予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庆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元,邮递费60元,均由原告翁庆林负担。审判员 :李伟青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赖嘉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