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高法长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翁庆林与罗洪芬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庆林,罗洪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高法长民初字第94号原告翁庆林,男,193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被告罗洪芬,男,成年人,汉族,高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庆林诉被告罗洪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本案纠纷已解决。故应依法准予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庆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元,邮递费60元,均由原告翁庆林负担。审判员 :李伟青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赖嘉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