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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法执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安东宁申请执行白明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东宁,白明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059号申请执行人安东宁,男,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白明孝,男,194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08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东宁于2012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白明孝一次性给付12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执行费17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白明孝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在银行查询无存款,经穷尽措施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临法执字第0005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 杰审 判 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陈双红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