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155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河北天柱钢铁集团超越钢铁有限公司与朱振华、梁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550号原告河北天柱钢铁集团超越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秀岐,总经理。被告朱振华,农民。被告梁艳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天柱钢铁集团超越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振华、梁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天柱钢铁集团超越钢铁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天柱钢铁集团超越钢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天柱钢铁集团超越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河北天柱���铁集团超越钢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谷淑珍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月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