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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155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河北天柱钢铁集团超越钢铁有限公司与朱振华、梁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550号原告河北天柱钢铁集团超越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秀岐,总经理。被告朱振华,农民。被告梁艳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天柱钢铁集团超越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振华、梁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天柱钢铁集团超越钢铁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天柱钢铁集团超越钢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天柱钢铁集团超越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河北天柱���铁集团超越钢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谷淑珍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月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