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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法执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宋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法执字第416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女,49岁。被执行人李某某,男,50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1)富民初字第54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的宋成霞申请执行李鸿富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3)富法执字第295号案件的本次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成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尚进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