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知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与李文松、临安市双狮制锁厂等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李文松,临安市双狮制锁厂,吕银林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知初字第51号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国基。委托代理人:李伟波。被告:李文松。被告:临安市双狮制锁厂。诉讼代表人:吕银林,厂长。委托代理人:王忠涨。被告:吕银林。委托代理人:王忠涨。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李文松、吕银林、临安市双狮制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13年5月10日,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江桥代理审判员 王 昭人民陪审员 陈桂花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