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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铁民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北京灯塔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横山县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灯塔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横山县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铁民初字第00015号原告北京灯塔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洪泰庄71号。法定代表人樊永秋,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玉兰,北京灯塔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横山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横山镇南二街69号。法定代表人白成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灯塔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诉横山县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灯塔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灯塔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横山县建筑工程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灯塔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0元,由原告北京灯塔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丽华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理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