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翔执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翔执字第00231号申请人赵某某,女,生于1955年9月27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同盟路1号金台区地税局综合楼。代表人李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凤翔民初字第0023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赵某某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已自觉履行了调解书第一项的义务,向申请人赔偿了经济损失合计6663.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凤翔民初字第00237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时永泉执行员 屈 直执行员 惠小刚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