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戚云飞与岑战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云飞,岑战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327号原告戚云飞,法定代理人戚常丽,被告岑战亮,原告戚云飞与被告岑战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戚云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戚云飞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建丽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