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095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朱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957号原告朱某某,女,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朱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煜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于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