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建峰、李自文与陶永攀、陶永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峰,李自文,陶永攀,陶永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117号原告李建峰,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原告李自文,男,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陶永攀,男,198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陶永阁,男,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峰、李自文诉被告陶永攀、陶永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陶永攀因刑事犯罪,被告公安羁押。原告李建峰、李自文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待被告陶永攀释放后,再行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峰、李自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峰、李自文撤回对被告陶永攀、陶永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建峰、李自文承担。审 判 长 董继金审 判 员 高立新人民陪审员 高西安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策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