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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建峰、李自文与陶永攀、陶永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峰,李自文,陶永攀,陶永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117号原告李建峰,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原告李自文,男,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陶永攀,男,198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陶永阁,男,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峰、李自文诉被告陶永攀、陶永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陶永攀因刑事犯罪,被告公安羁押。原告李建峰、李自文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待被告陶永攀释放后,再行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峰、李自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峰、李自文撤回对被告陶永攀、陶永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建峰、李自文承担。审 判 长  董继金审 判 员  高立新人民陪审员  高西安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策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