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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民一初字第0054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0542号原告张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马高强代理审判员  邰掌掌人民陪审员  张亚斌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春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