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柯民催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句容市中基建材有限公司、宗建仁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句容市中基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衢柯民催字第5号申请人:句容市中基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120171-4。法定代表人:宗建仁。委托代理人:陈杰。申请人句容市中基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3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码:3100005120493907,出票金额:陆拾伍万元整,付款行:浦发衢州支行,出票人:浙江劲宏燃料化工有限公司,出票日期:贰零壹贰年壹拾贰月零肆日,收款人:山东时风(集团)有限公司(该汇票经背书转让给申请人句容市中基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句容市中基建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贺宝成审判员 杨 丽审判员 周华山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新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