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一初字第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卢国库与胡卫民、崔小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国库,胡卫民,崔小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一初字第00551号原告卢国库,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胡卫民,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崔小侠,女,简况不详。本院受理原告卢国库诉被告胡卫民、崔小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国库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国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审判员 孙晓凤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