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洪山民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四培与刘浩、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四培,刘浩,李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洪山民初字第00091号原告:张四培,男,1952年5月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刘浩,男,1962年6月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李霞,女,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四培与被告刘浩、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四培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浩、李霞民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四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远堂撤回对被告中南民族大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晖二0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彭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