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婺知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与朱小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朱小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知初字第12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健。委托代理人:吴天春。委托代理人:钟兰友。被告:朱小凡。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小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小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依法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杜小媛代理审判员  黄小奕人民陪审员  林旭成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吴昱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