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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一初字第903-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广西某律师事务所与陈某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某律师事务所,陈某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初字第903-2号申请人广西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黄某,主任。被申请人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某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陈某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某律师事务所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陈某价值150000元的财产,并依法提供了叶某的银行存款5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西民一初字第90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陈某在本院的案件执行款150000元及叶某的银行存款50000元。现因本案当事人已达成和解,申请人广西某律师事务所于2013年5月13日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被申请人陈某在本院的案件执行款150000元及叶某的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陈某在本院的案件执行款中的15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申请人广西某律师事务所用于保全担保的叶某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谢居广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柳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