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盐商终字第047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高卫东与张海荣、徐红梅、蒯利利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卫东,徐红梅,蒯利利,张海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盐商终字第04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卫东,男,1969年12月29日生,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赵正刚,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红梅,女,1975年10月1日生,汉族,个体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蒯利利,女,1979年10月24日生,汉族,个体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海荣,男,1982年1月23日生,汉族,个体户。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柳军、赵亚萍,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卫东与被上诉人徐红梅、蒯利利、张海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13)滨商初字第0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卫东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正刚,被上诉人徐红梅、蒯利利、张海荣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柳军、赵亚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13)滨商初字第044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本院退回。审 判 长 丁益钧代理审判员 李呈蕴代理审判员 陈玉胜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