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印民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原告楚东生与被告铜川市印台区人口计划生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东生,铜川市印台区人口计划生育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印民初字第00166号原告楚东生,男,1980年11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西峰,铜川市印台区印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铜川市印台区人口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景纪民,系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楚东生诉被告铜川市印台区人口计划生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铜川市印台区人口计划生育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东生撤回对被告铜川市印台区人口计划生育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宝玲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艳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