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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民二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与谭韵、黄治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谭韵,黄治珊,韦志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二初字第2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34号江南香格里拉商业广场一楼。代表人苏畅,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莉、李新利,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韵。被告黄治珊。被告韦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与被告谭韵、黄治珊、韦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燕纪飞代理审判员  刘绍锋代理审判员  韦璐明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凌绍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