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全民一初字第0052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夏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0522号原告:李某,女,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全椒县。委托代理人:李洪照,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某,男,197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工人,现租住全椒县××厂。委托代理人:孙章,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夏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陈 炬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清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