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法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申请执行陈煊富、李自英、黄世俊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陈煊富,李自英,黄世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法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邮政局。法定代表人陈权,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浩,邮政储蓄银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煊富,男,1960年2月8日出生,务农,住自贡市沿滩区瓦市镇双塘村四组16号。被执行人李自英,女,1964年12月29日出生,务农,住自贡市沿滩区瓦市镇双塘村四组16号。被执行人黄世俊,男,1979年4月24日出生,务农,住自贡市沿滩区瓦市镇双塘村四组18号。本院执行的(2012)富民二初字第35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与陈煊富、李自英、黄世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煊富、李自英、黄世俊应给付原告的借款11983.31元和截止2012年10月15日止的利息4346.35元及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利息和罚息,现因被执行人陈煊富、李自英、黄世俊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富法执字第1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凭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应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碧秀审判员 周正康审判员 陈志刚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英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