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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法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申请执行陈煊富、李自英、黄世俊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陈煊富,李自英,黄世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法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邮政局。法定代表人陈权,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浩,邮政储蓄银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煊富,男,1960年2月8日出生,务农,住自贡市沿滩区瓦市镇双塘村四组16号。被执行人李自英,女,1964年12月29日出生,务农,住自贡市沿滩区瓦市镇双塘村四组16号。被执行人黄世俊,男,1979年4月24日出生,务农,住自贡市沿滩区瓦市镇双塘村四组18号。本院执行的(2012)富民二初字第35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与陈煊富、李自英、黄世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煊富、李自英、黄世俊应给付原告的借款11983.31元和截止2012年10月15日止的利息4346.35元及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利息和罚息,现因被执行人陈煊富、李自英、黄世俊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富法执字第1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凭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应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碧秀审判员  周正康审判员  陈志刚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英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