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拉刑一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林显财、杜宏武、魏文应、魏文德、魏吓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显财,杜宏武,魏文应,魏文德,魏吓强

案由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拉刑一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显财,男,汉族,1967年10月12日出生,小学文化,福建省平潭县人,住拉萨市曲水县,拉日铁路曲水隧道二队队长。2011年11月20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曲水县公安局羁押,同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辩护人林宇,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杜宏武,男,汉族,1977年1月26日出生,小学文化,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人,住拉萨市曲水县,拉日铁路曲水隧道二队现场主管。2011年11月19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曲水县公安局羁押,同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辩护人郭一绳,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魏文应,男,汉族,1968年12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人,住拉萨市曲水县,拉日铁路曲水隧道二队现场管理。2011年11月7日被曲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11月19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曲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辩护人邵禹,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被告人魏文德,男,汉族,1973年1月11日出生,初中文化,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人,住拉萨市曲水县,拉日铁路曲水隧道二队开挖组工人。2011年11月5日被曲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11月19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曲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辩护人杨加罗,西藏恒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魏吓强,男,汉族,1985年1月6日出生,小学文化,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人,住拉萨市曲水县,拉日铁路曲水隧道二队开挖组工人。2011年11月19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曲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辩护人颜森,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检察院以拉检刑一诉(2013)06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显财、杜宏武、魏文德、魏吓强、魏文应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德吉、益西欧珠出庭支持公诉,五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0月10日10时许,在被告人林显财的指使下,被告人杜宏武安排被告人魏文德、魏文应、魏吓强纠集工人,以中铁十九局未支付工人工资为由,将炸药、雷管等拉到隧道内的塌方处,以炸隧道相威胁,强迫中铁十九局指挥长王某某兑现工人工资,造成中铁十九局工程停工的严重后果。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证实、辨认笔录、审计报告、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照片、指认照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作案工具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显财、杜宏武、魏文德、魏吓强、魏文应聚集多人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林显财系主犯,被告人杜宏武、魏文德、魏吓强、魏文应系从犯。特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林显财在庭审中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己当庭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显财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林显财也当庭认罪,但辩护人认为本案证据存在一定的瑕疵,林显财的行为不构成指控罪名,但如果法庭查明后认定林显财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望法庭能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杜宏武在庭审中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自己不是提议炸隧道之人,其是按照林显财安排让其他人组织、参与闹事,自己当庭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杜宏武是在老板林显财的授意之下参与闹事。杜宏武系初犯,并且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好,望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文德在庭审中辩称,自己虽然参与闹事,但其目的就是想要回自己应得的工资。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魏文德行为在情节上并不严重,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当天事件平息后,各工程正常施工并未给中铁十九局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因此魏文德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魏吓强在庭审中辩称,自己当天与其他工友只是为讨要工钱参与闹事,没有其他目的,虽行为过当但不知是犯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魏吓强以打工维持生计,讨要工钱时在无主观意识下参与闹事,其行为在情节上并不严重,社会危害性也不大,当天事件平息后,各工程正常施工并未给中铁十九局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因此魏吓强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魏文应在庭审中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自己不是提议炸隧道之人,其是按照杜宏武安排参与闹事,自己当庭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魏文应等工人所要工资方法不当,触犯法律但主观恶性并不深,参与闹事也是想尽快拿到工资,魏文应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望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显财承包了中铁十九局拉日工程项目曲水隧道工程。2011年10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林显财在向中铁十九局拉日铁路指挥部索要工程款项未果的情况下,指使被告人杜宏武、魏文德、魏文应、魏吓强等人组织工人将炸药、雷管等拉到拉日铁路曲水隧道内的塌方处,以炸隧道相威胁,要求中铁十九局拉日铁路指挥部支付工程款,致使中铁十九局拉日工程项目曲水隧道工程停工,造成严重损失。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罗某某(中铁十九局集团公司拉日铁路指挥部指挥长)的《报案材料》证实:罗某某于2011年10月10日报案称,曲水隧道二队队长林显财等人超额领取工程价款,并于2011年10月10日鼓动手下杜宏武、魏文德、魏吓强在其施工的隧道内私自安装炸药、雷管,企图炸毁隧道,以此威胁指挥部支付200万元工程款,指挥部迫于无奈支付139万元。2、现场勘查笔录及图例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拉日铁路曲水隧道出口隧道工地。3、中铁十九局拉日铁路指挥部出具的《关于炸药库保管员马某某严重违章违规行为处理的通报》、《情况说明》证实:曲水隧道出口施工队安全员杜宏武、爆破员魏文应为了使用方便事先在多张空白的《火工品使用申请单》上签字,魏文德拿着签好的申请单去找技术员韩某某,韩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见到安全员、爆破员已经签字,也在申请单上签字,守库员见申请单都签了字,就发放了火工品。中铁十九局拉日铁路指挥部对2011年10月10日曲水隧道出口炸药雷管库保管员马某某违章违规私自允许无爆破员证的魏文德领取炸药的行为进行了处理,另对罗某某、王某某未尽监督、领导责任进行了处罚。4、魏文应、杜宏武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证实二人系中铁十九局爆破作业人员。5、《关于曲水隧道10月10日用炸药威胁造成经济损失的通报》【中铁十九局拉日铁路指挥部拉日指(2011)133号文件】证明:因2011年10月10日林显财劳务队威胁炸毁曲水隧道出口造成工期延误2月20天。6、证人韩某某(中铁十九局拉日铁路指挥部工程技术员)的证言证明:2011年10月10日上午10时许,杜宏武对韩某某说:“今天指挥部要是不付钱,我们要炸隧洞。”并让韩某某将此事告诉王指挥长。后韩某某看见工地的白色皮卡车拉了八箱炸药进了隧洞。韩某某进隧洞200米左右,看见白色皮卡车停在洞里,魏文德指挥工人把车上的炸药往十米左右外的曾经塌方的施工点搬运,韩某某向罗某某汇报了情况,后和罗某某一起劝阻工人,罗某某将杜宏武、魏文应叫到洞口,让他们劝解工人,过了约一个小时左右,魏吓强、魏文德出洞来,魏文德对杜宏武说炸药导爆线已经连上,有两个工人守在炸药边上。杜宏武、魏文应、魏文德、魏吓强对罗某某说要钱,称下午15时30分见不到钱就炸隧道。下午2时30分左右,罗某某和罗振平、韩某某再次来到现场对杜宏武、魏文应、魏文德、魏吓强等人进行劝解,此时装载机、挖掘机和出渣车将隧道洞口堵了,引爆炸药的导线连在外边,开挖班和支护班的工人围在洞口。至下午17时左右,杜宏武从指挥部返回现场说拿不到钱,这时现场开始乱了,魏文德和魏吓强开始连起爆器,罗某某指挥长上前将起爆器抢下来,魏吓强拿着电线要往配电箱上连,被魏文应拦住。后王指挥长答应第二天付钱,到当晚19时许他们同意撤出炸药,韩某某和马某某把八箱炸药收回到炸药库。此事件造成七个隧道工地被迫停工。领取炸药需由技术员韩某某、安全员杜宏武、爆破员魏文应三人签字,由杜宏武、魏文应领取。9、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10月10日上午10时许,罗某某接曲水出口隧道技术员韩某某的电话,称工人把炸药搬到洞里准备炸洞。11时许罗某某到曲水出口隧道洞口,进洞查看,见魏文德、魏吓强等七、八个开挖班的人在隧道内堆放炸药,魏文德和魏吓强说:“我们拿不到钱,就把这隧道炸了。”罗某某劝阻不成,就将曲水隧道出口工地负责人杜宏武、魏文应叫到隧道口的值班室内做思想工作,杜宏武说拿不到钱就管不住工人,魏文应说不给钱就炸隧道。罗某某给林显财和王某某指挥长打电话,林显财不接电话。中午12时许,魏文德和魏吓强从隧道内出来说炸药和导爆管已经接好了,罗某某和韩某某进隧道查看,见炸药和导爆管确已接好,炸药安放在隧道塌方处。魏文应、魏文德、魏吓强三人说:“下午三点半以前不给钱,就将隧道炸毁。”罗某某向王某某报告,王某某说现金数量过大,三点半前拿不到钱,魏文德三人不同意,魏文德让罗某某放心,说他们会看管好炸药,不让任何人进隧道,并调了一台装载机将隧道口堵上。罗某某到曲水县城向总工罗振平汇报了情况,大约中午一点半,罗某某和韩某某、罗振平赶回曲水隧道出口处与杜宏武、魏文德、魏文应、魏吓强等人协商。下午三点左右,杜宏武告诉罗某某:“工人已经将电雷管和启爆线连接上了。”罗某某第三次进隧道,看见一个工人将引爆线从隧道内引导隧道口,罗某某予以制止。杜宏武接了林显财的电话开皮卡车去了项目部,大概四点杜宏武回来对工人说今天真拿不到钱,魏文德和魏吓强就大喊要炸毁隧道,开挖班的工人也在喊要炸隧道,魏文德和魏吓强让工人将堵在隧道口的装载机移开,并拿起爆器准备往引爆线上接,罗某某上前将起爆器抢下来,放在隧道口值班室内的抽屉里。魏文德非常激动的说:“没有起爆器,我一样可以将炸药引爆。”魏文德和魏吓强就拉着引爆线往隧道口的配电箱上接,罗某某和罗振平、魏文应一起上前把二人拦下来,罗某某和杜宏武到项目部找王指挥长,最后王指挥长答应第二天发工资。罗某某和王某某、何英龙书记、韩某某担心炸药出问题,又一起赶到现场劝工人将炸药拆掉入库,魏文德、魏吓强领着开挖班的工人说不给钱就不拆炸药,什么时候给钱什么时候拆炸药。魏文德从右边裤兜掏出两枚电雷管对罗某某说:“你放心,今天晚上炸药炸不了,你们什么时候给钱,我们什么时候拆炸药。”罗某某等劝解近40分钟未果。王某某到曲水隧道生活区找林显财,过来半个小时杜宏武接到电话去了生活区,几分钟后回来说:“明天给工人发工资。”并让工人把炸药拆了,魏文应、魏文德及开挖班的几个工人就进隧道将炸药拆除。10、证人王某某(中铁十九局拉日铁路指挥部指挥长)的证言证明,2011年9月份以前指挥部发现林显财已超领了工程款,但当时没核算出具体数额。9月份计量后发现指挥部超付了700万左右的工程款,指挥部遂通知融浦公司来解决问题,这期间林显财多次找王某某要求支付8月份工资、材料设备款共计240万左右,王某某要求融浦公司代表来了再说。2011年10月10日10时许王某某接到监理公司周总监的电话称,曲水隧道出口处的民工把炸药放在曲水隧道出口处的隧道塌方处,要将隧道炸掉。王某某打电话让罗某某赶赴现场了解情况。罗某某后汇报称现场的工人已经将炸药安放在了隧道塌方区,随时可以起爆。王某某给林显财打电话没有打通,让罗某某做工人思想工作未果。约15时左右,林显财到指挥部找王某某,王某某让其不要用炸药开玩笑,林显财称其管不了。大概17时许,王某某和何书记、罗振平前往现场,看到隧道口处被工程机械挡住,负责爆破的魏姓队长称,不给钱就炸隧道。王某某进行劝解,对方说:不见钱,不撤炸药,如果敢强制撤炸药,就立马点火,同归于尽。当时杜宏武在场,未应声和制止。王某某保证次日给钱,工人还是不答应,王某某就找到林显财,林显财称最低要200万现金,王某某被迫同意。林显财叫杜宏武通知现场工人将炸药撤了。2011年10月11日指挥部现场支付工人现金139万元,后又支付了十几万现金。11、证人马某某(中铁十九局拉日指挥部曲水隧道出口炸药库管理员)的证言证明,2011年10月10日上午9时许,魏文应、杜宏武从库房领走8公斤炸药、20发导爆管、1枚电雷管。中午12时许,魏文应、杜宏武从库房领走48公斤炸药,10发导爆管和2枚电雷管。半小时后,魏文应、杜宏武又来库房领走192公斤炸药、30发导爆管和1枚电雷管,用一辆白色皮卡车拉到隧道内。下午19时许,马某某根据韩某某要求,从隧道内清点入库炸药192公斤、导爆管40发、电雷管2枚。1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10月10日下午17时许,林显财给林某某打电话说,融浦公司的高长江和张浩到十九局项目部把林显财的工程款截了下来,十九局现在不发工程款了。如果今天不马上付8月份民工工资,他会在当天下午17时半把曲水隧道出口塌方段炸掉,林某某将该情况报告了融浦公司现场负责人张浩。1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10月10日早上8时30分许,赵某某与二衬队的工人在曲水隧道内施工,此时隧道工程管理人员开着工地上的白色皮卡车往隧道塌方出运炸药、安装炸药,并把引线牵好,开挖班、支护班的人跟着杜宏武、魏文德、魏文强等管理人员都上来了,杜宏武对赵某某说,“上隧道口,先不要下去。”同时用装载机和运渣车把隧道口堵住,不让工人进去。此时工地上的所有管理人员都在说:“今天不给工钱就炸隧道。”以此威胁项目部的人发放工资,后项目部的人来到工地,双方协商第二天发工资,工人们慢慢散去。当天杜宏武在现场负责召集所有工人聚到隧道后将隧道口堵住,魏文德和魏文应、魏吓强在现场威胁项目部的人要启动引爆器炸掉隧道。1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10月10日早上8时30分许,李某某与二衬队的工人在曲水隧道内施工,此时隧道工程管理人员开着工地上的白色皮卡车往隧道塌方处运装炸药,中午12时30分许,二衬队准备下班时,看见开挖班、支护班的人跟着杜宏武、魏文德、魏文强等管理人员都上来了,魏文应喊“上隧道口,先不要下去。”同时用装载机和运渣车把隧道口堵住了,不让人进去,此时工地上的所有管理人员说:“今天不给工钱就炸隧道。”同时隧道口的管理人员一个姓林的在大喊:“炸了隧道大不了在监狱蹲个十几年就完事。”后项目部的人来了,答应支付工人工资,大家才散去,第二天发了工资。当天的主要组织者是杜宏武与魏文德。15、抓捕经过证实:侦查机关根据报案,于2011年11月5日18时许,在“贡嘎机场”将魏文德抓获;同年11月7日在拉日铁路中铁十九局曲水隧道施工地生活区将魏文应抓获;同年11月19日18时许,将杜宏武、魏吓强从拉日铁路中铁十九局曲水隧道施工地传唤至曲水县公安局;同年11月20日凌晨2时许,在本市北京西路“拉萨泽当饭店8321号”房间内将林显财抓获。16、常驻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五被告人的身份情况。17、被告人杜宏武的供述:杜宏武系中铁十九局隧道二队曲水隧道出口工程现场负责人,并担任爆破安全员,2011年2月15日进驻工地。2011年10月10日早上10时左右,林显财给杜宏武打电话说中铁十九局到今天没发8月份的工资,让杜宏武安排魏文德去拿炸药放在隧道塌方处,把引线从隧道内牵到外面,但里面的引线不要接到炸药上,拉到外面的引线接到引爆器上,让中铁十九局的人看到真要炸隧道的样子,威胁中铁十九局发工人工资。杜宏武将林显财的原话告诉了身边的魏文德、魏文应,让他们按老板意思做。后杜宏武对韩某某说:“我们老板林显财说了,中铁十九局今天不给工资的话,就安排工人炸掉隧道。”韩某某不相信。杜宏武又说:“你给上面领导反映一下,今天不给工人工资的话,我们老板就安排工人炸隧道,麻烦你联系你们领导给我们老板沟通。”韩某某还是不相信。过了一会魏文德、魏文应把八箱炸药(每箱24公斤)拉到生活区院内,韩某某看到了,后魏文德过来告诉杜宏武和韩某某:“炸药已经摆放在隧道塌方处。”韩某某到隧道去看,然后联系了罗指挥长。罗指挥长到现场时,看到魏文德准备把外面的引线接到引爆器上引爆,就上前阻止,魏文应也假装阻止,把引爆器抢过来,这是杜宏武等人事先商量好演给罗指挥长看的。杜宏武还根据林显财指示,安排温祖美和杨林雄把装载机和出渣机放在隧道口堵住,弄成工人罢工的样子。杜宏武还根据林显财指示把支护班的工人带上去,意思是在隧道口工人越多越好,事情闹大一点才好拿到工人工资。林显财一直电话指挥杜宏武。下午17时左右,杜宏武根据林显财指示和林显财一起到中铁十九局指挥部谈工资事宜,对方答应解决工人工资,杜宏武就回工地安排魏文德、魏文应把炸药撤下放回炸药库。18、被告人魏文应的供述:魏文应系曲水隧道出口施工队爆破员及三大组(开挖班、支护班和二衬班)管理员。2011年10月10日上午10时左右,杜宏武和十九局项目部的韩某某、监理徐大伟在施工队生活区的队部里,好像在为项目部不给钱的事情争吵,杜宏武让韩某某给项目部打电话让他们拿钱过来给工人发工资,说不然工人就要炸隧道,韩某某没有理睬,杜宏武就拍桌子对魏文应说:“去拉八箱炸药过来。”杜宏武说要炸隧道来威胁项目部给工资,让魏文德把开挖班的全部都带上,把炸药放在隧道塌方处。魏文应让弟弟魏文德开皮卡车拉了八箱炸药到生活区,然后又拉到隧道里,韩某某见状给项目部打电话,大概过了半个小时,罗某某指挥长来到生活区,和魏文应、韩某某一起进隧道,隧道里都是魏吓强等开挖班的工人,他们知道项目部的人来了,就开始把已经卸在地上的炸药搬放到隧道塌方处的下面(距洞口200米左右)。罗某某进行劝阻,到洞口与魏文应协商,后离开。后魏文德称开挖组的人还没吃饭,魏文应就安排万世林让支护班的工人到隧道换开挖班的人。下午3时许,隧道口被装载机、挖掘机、倒渣车堵住,罗指挥长来之前2分钟,杜宏武让魏文应将机械开走,然后魏文应开始吹哨子,意思是让大家注意马上要起爆。这时罗指挥长、韩某某和项目部的人来了,就过来抢起爆器,根据杜宏武安排,魏文应也故意去抢,把起爆器抢过来放在值班室,魏吓强(魏文德)拿着引爆线说没有起爆器照样可以引爆,并准备把线接到变电箱里。罗指挥长、韩某某都上去抢线,魏文应又故意上去抢线。17时许王指挥长来到现场,对魏文德说他以人格担保明天发工资,魏文德表示不相信,王指挥长去找林显财,不久杜宏武打电话过来说已经谈妥,让魏文应把炸药搬出来,魏文德和魏吓强等人就把炸药搬到车上运回炸药库。第二天发了工资,魏文应领了3万元。19、被告人魏文德的供述:魏文德是曲水隧道队开挖班班长。2011年10月10日上午7时魏文德放完炮后回房间睡觉,杜宏武突然叫魏文德去领了炸药。魏文德带着杨朝文、陆国文到炸药库领了八箱炸药(每箱6包,每包4公斤)、20枚5米长的毫秒雷管及1枚电雷管拿到生活区。中午吃完饭后,杜宏武对魏文德说:“把炸药放到洞里塌方处,威胁中铁十九局拿工资。”魏文德将车开到洞里,魏吓强等开挖班的全部工人都进来帮魏文德将炸药平放在塌方断面处,在每处堆放炸药的地方放了5根毫秒雷管,未实际连接,然后用纸箱将毫秒雷管连接炸药的地方盖住,魏文德和杨朝文还根据杜宏武指示将6、7根毫秒雷管塞到一个编织袋内,将编织袋缠上塞到隧道顶的注浆孔里,然后魏文德将所有的毫秒雷管和电雷管用胶布连接放在地上,将引爆线放在电雷管旁边的地上但没有连接(乳化炸药上连接毫秒管,毫秒管上连接电雷管,电雷管连接起爆线,启爆线连接启爆器,接通启爆器后可以引爆)。罗某某劝阻,魏文德说:“今天拿不到工资,要炸洞子。”半小时后魏文德到洞口告诉杜宏武炸药摆好了,罗指挥听到后进洞查看,劝魏文德等人不要炸洞,后离开。14时左右罗某某等四人又开车到隧道洞口劝解。16时许,当罗某某等人再次过来时,杜宏武对魏文德说:“等十九局的人上来后,你假装引爆,威胁他们。”魏文德将拿起起爆器假装引爆,魏文应在旁边假装劝阻,把起爆器夺走,魏文德对十九局的人说:“我没有起爆器照样可以引爆。”就把起爆线往配电箱上拉,魏吓强在一旁配合,扬言不给工资就炸隧道。罗指挥将起爆线抢走,魏文德说:“如果4点钟之前林显财不过来解决工资问题,我就要炸隧洞。”18时左右,中铁十九局的王指挥过来说明天发工资,魏文德等人表示不相信,王指挥就去找林显财,过了半个小时魏文应过来对魏文德说:“工资明天下午解决,把炸药放回仓库。”魏文德就和韩某某、魏吓强一起把炸药放回了仓库。20、被告人魏吓强的供述:魏吓强为拉日铁路曲水隧道出口施工队打钻及开挖组组长。2011年10月10日上午,魏文德让开挖班的人都进隧道安炸药,并将皮卡车开进了隧道。杜宏武告诉魏吓强只是假装炸隧道,并说不会坐牢,不会有事。魏吓强等人根据魏文德要求将炸药安放到塌方处,魏吓强还将车里的10根毫秒雷管放到塌方处炸药箱里面,用盖子盖上,将另一箱炸药放在上面,做成与炸药连接的样子,并连接了一段起爆器。实际上毫秒雷管和炸药没有连上,电雷管和导爆线也没有连。杜宏武还安排人将出渣车、装载机堵到隧道门口。罗某某和韩某某劝阻。魏文德威胁说如果下午三点半见不到钱就炸洞。当天下午15时许,罗某某等人来说工资当天发不下来,魏吓强等人就假装连起爆,魏文德到值班室拿起爆器,罗某某等人抢起爆器,魏文应假意将起爆器抢了过去。后叔叔魏文德又拿导爆线去接配电箱,魏吓强说:“就算没有起爆器,我们接配电箱一样可以引爆。”罗某某把导爆线抢了过去。后十九局的人答应解决工资的事,杜宏武才让工人将炸药入库。综上,被告人林显财指使被告人杜宏武、魏文应、魏文德、魏吓强等人组织工人将炸药、雷管放于曲水隧道工程塌方处,以炸隧道相威胁索要钱款,造成工程停工的事实有各被告人的供述与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相互印证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显财指使被告人杜宏武、魏文德、魏文应、魏吓等人组织工人,将炸药、雷管放于曲水隧道工程塌方处,以炸隧道相威胁所要钱款,致使中铁十九局拉日工程项目停工,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显财、杜宏武、魏文德、魏吓强、魏文应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各被告人的量刑考虑以下量刑情节,其一,中铁十九局对爆炸物管理不善,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其二,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显财策划、组织他人进行犯罪活动,系首要分子、主犯;被告人杜宏武、魏文德、魏吓强、魏文应主动配合、积极参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被告人杜宏武、魏文德、魏吓强、魏文应归案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综上,决定对被告人林显财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杜宏武、魏文德、魏吓强、魏文应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魏文德、魏吓强的辩护人提出指控二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证据不足,二人不构成指控罪名的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材料均证实了二被告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事实,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显财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二、被告人杜宏武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11月19日起至2013年6月18日止;)三、被告人魏文应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11月7日起至2013年6月6日止;)四、被告人魏文德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11月5日起至2013年6月4日止;)五、被告人魏吓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11月19日起至2013年6月18日止。)六、作案工具藏AJ87**号轻型普通白色货车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刘  林审判员 徐 小 珍审判员 强巴旦增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尼 玛 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