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一初字第193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卢炳刚与窦尧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炳刚,窦尧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1935号原告卢炳刚,农民。被告窦尧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炳刚与被告窦尧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炳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60元,共计85元,由原告卢炳刚负担。审判员 邱恩元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海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