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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一初字第193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卢炳刚与窦尧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炳刚,窦尧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1935号原告卢炳刚,农民。被告窦尧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炳刚与被告窦尧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炳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60元,共计85元,由原告卢炳刚负担。审判员  邱恩元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海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