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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市民三终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武安支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公司,李俊杰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三十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邯市民三终字第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安市中兴路1738号。法定代表人:穆惠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斌,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俊杰。委托代理人:张海波,河北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武安支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安市人民法院(2012)武民初字第01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保财险武安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吴斌、李俊杰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海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原告李俊杰系冀D×××××号汽车起重机的车主,2010年9月11日16时许,原告雇佣的驾驶员白江波驾驶该大型作业车在武安市来宝钢铁公司工作时,该车发生事故,导致车辆损坏,车损经武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价格认定为54700元。原审另查明,冀D×××××号汽车起重机在被告人保财险武安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470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2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原被告之间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原告诉至法院。原审法院认为,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依约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被保险车辆的损失。原告李俊杰所有的冀D×××××号汽车起重机在被告人保财险武安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各一份,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向被告报了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投保人尽到了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又根据《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第一条第(一)项第一款的规定,被保险车辆发生碰撞、倾覆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李俊杰的车辆损失54700元应该由被告人保财险武安支公司承担,由于原告起诉被告赔偿车损52600元,2100元车损原告自愿放弃,故原告的车辆损失认定为52600元;被告人保财险武安支公司辩称,原告的特种车辆是因为吊升、举升造成的损失,本院认为其辩称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第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车辆损失险限额470000元范围内赔偿原告李俊杰冀D×××××号吊车车辆损失52600元;案件受理费1115元,由被告人保财险武安支公司承担。宣判后,上诉人人保财险武安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保险公司赔偿李俊杰车辆损失没有法律依据。1、机动车损失险属于列明条款,本案所涉事故的形成原因不在列明的保险责任中,不属上诉人公司赔偿范围;2、一审认定被保险车辆发生碰撞并适用《车辆损失和第三者责任险》第一条,因该事故不存在碰撞事故,不应适用该条款;3、此事故是由于被保险车辆老化或不及时保养、修护造成的损失扩大,不属于保险责任。被上诉人李俊杰答辩称,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1、该事故属于保险事故,该事故是由于所吊升的物体碰撞到周围管道上所致,根据车物一体理论,所吊升物体就视为车的一部分,保险公司应就此事故给予赔付;2、保险公司的报案记录中显示出险原因为:碰撞,报案记录为保险公司出具,反映了当时出险情况;3、我方车辆年检合格不存在老化和养护不及时的问题。二审期间,李俊杰除一审提交证据外又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金鼎重工股份安全处于2010年9月15日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载明:2010年9月11日,驾驶员白江波驾驶车牌号为冀D×××××吊车,在金鼎铁厂院内吊装货物过程中碰到管子上面;证据2、白江波证人证言一份。另,对一审提交报案单证据予以说明,称该证据能够证明出险原因为碰撞。人保财险武安支公司对其质证意见为,证据1、金鼎重工股份安全处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与出险地点所属公司不是同一家公司,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证据2、白江波证人证言。证人证明了货物与管道发生碰撞,而非车体碰撞造成的事故;关于报案记录所载出险原因为碰撞,只是系统套打的,以此不能证明出险原因。人保财险武安支公司除一审提交的证据外又提交证据为,证据1、投保单和投保提示各一份,证据上有李俊杰本人签字,用于证明保险公司已尽明确告知义务,该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证据2、现场查勘记录一份,该记录中查勘员的查勘意见可以证明事故不是碰撞所致,不属保险责任。李俊杰对其质证意见为,上诉人所提交证据均不是新证据,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根据被上诉人的举证及上诉人的质证,对李俊杰所提供证据1,因报案记录、现场勘验记录及李俊杰起诉时均载明出险地点为武安来宝钢铁公司,而出具证明的单位为金鼎重工股份安全处,二者单位名称不同,上诉人又不予认可,本院对该证据的合法性不予确认;证据2、人保财险武安支公司事故是因碰撞所致予以认可,本院对白江波证明事故因货物与管道所生碰撞的事实予以确认;关于报案记录载明的出险原因,由于该报案记录载明出险原因为碰撞,结合白江波证言,两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李俊杰的证明目的。根据上诉人的举证及被上诉人的质证,对上诉人所提交证据1、投保单和投保提示,因李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并认可自己的签字,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2、现场查勘记录,虽查勘员查勘意见事故不是碰撞所致,但该证据为保险公司自制记录,无当事人签字确认,为自书证据,不宜作为其证明目的证据使用。人保财险武安支公司当庭对白江波有无特种车辆的驾驶资格提出异议,为此,李俊杰提交了白江波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该证载明白江波的作业种类为:超重机械作业。人保财险武安支公司的质证意见为:难辩真伪。由于人保财险武安支公司没有提出对该证件的鉴定申请,也没提供相反证据,本院对白江波具有驾驶事故车辆资格予以确认。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人保财险武安支公司是否应予赔偿李俊杰车辆损失款52600元。人保财险武安支公司上诉称,事故是由吊车吊升物体过程中导致,属于保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由,不属于保险责任。为证明其主张,其提供有李俊杰签字的《投保提示书》和投保单,用以说明,上诉人对免责事由已向李俊杰给予了充分、明确说明,李俊杰对责任免除事由明知。李俊杰对其上诉理由不予认可,并辩称,事故发生是由于碰撞导致,属于保险责任,人保财险武安支公司理应对因该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理赔。人保财险武安支公司证明事故原因是由吊升物体所致的主要证据为:现场查勘记录和报案记录中记载的查勘意见和出险经过记述内容。由于查勘记录为人保财险武安支公司自制凭证,报案记录出险原因记载为碰撞,人保财险武安支公司又不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本院对人保财险武安支公司诉称不予采纳。而李俊杰辩称事故原因是由碰撞所致的证明为:报案记录。报案记录为上诉人所打印,报案记录上明确载明:出险原因为碰撞,这与上诉人认可的白江波证言中“所吊物体与管道相碰撞”相吻合,本院对事故原因是由于碰撞所致予以认定。至于上诉人辩称,保险条款规定的碰撞是指外物与车体的碰撞,而本事故的碰撞是所吊物体与外物的碰撞,不属于保险条款所规定的碰撞范围,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本案中,保险条款第五条规定:(一)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坠落;2、……。人保财险武安支公司与李俊杰就保险条款中碰撞的规定理解不一致,本院认为,保险条款中并没有对碰撞类型作出区分,李俊杰主张投保车辆吊升的物体与外物相碰撞,应属保险条款约定的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失的原因,故对人保财险武安支公司该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关于人保财险武安支公司上诉称,此事故是由于被保险车辆老化或不及时保养、修护所致,因其并无证据支持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李俊杰在人保财险武安支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双方应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李俊杰的车辆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武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对事故车辆的鉴定损失为54700元,该《价格鉴定结论书》客观、真实,应认定有效。李俊杰要求人保财险武安支公司给付理赔款52600元,符合法律规定,一审认定人保财险武安支公司赔付李俊杰车辆损失52600元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1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盖自然代理审判员  赵玉剑代理审判员  孙 佳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程建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