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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贾吴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9-04

案件名称

孙大鹏与秦志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大鹏,秦志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贾吴民初字第127号原告孙大鹏。委托代理人李荣华。被告秦志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大鹏诉被告秦志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大鹏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大鹏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大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孙大鹏负担。审 判 长  孙永福审 判 员  贺夫建人民陪审员  王立桃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尹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