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贾吴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9-04
案件名称
孙大鹏与秦志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大鹏,秦志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贾吴民初字第127号原告孙大鹏。委托代理人李荣华。被告秦志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大鹏诉被告秦志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大鹏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大鹏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大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孙大鹏负担。审 判 长 孙永福审 判 员 贺夫建人民陪审员 王立桃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尹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