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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民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王德忱与张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忱,张虹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335号原告王德忱,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虹,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忱诉被告张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德忱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颖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