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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余余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陶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余民初字第406号原告:陶某。委托代理人:周正林。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郑忠东。委托代理人:杨永连。原告陶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陶某于201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审判员  谈建明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