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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法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孔金林与徐有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金林,徐有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法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孔金林,居民。被执行人徐有旺,农民。申请执行人孔金林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平民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潘福养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元。本院于2013年3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3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徐有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偿还欠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元,并申报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末履行义务。2013年5月13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1)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立即还款5000元(己兑现)。(2)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认为,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就还款问题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平乐县人民法院(2013)平法执字第73号执行通知书执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少华审判员  李民基审判员  张小甲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 丹第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