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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崂执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占红艳与青岛福益阻燃吸声材料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占红艳,青岛福益阻燃吸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崂执字第347号申请执行人占红艳,女,1987年11月8日生,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青岛福益阻燃吸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黄巧珍。申请执行人占红艳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福益阻燃吸声材料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751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4月26日扣划被执行人青岛福益阻燃吸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75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崂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崂劳人仲案字(2013)第23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丰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