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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环法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卢花佳与被执行人覃自优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花佳,覃自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环法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卢花佳,女。被执行人覃自优,女。申请执行人卢花佳与被执行人覃自优继承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河市民一终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11)环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立案号为:(2013)环法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标的为66366.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已一次性将案款30616.5元及申请执行费360元汇入法院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款,申请执行的权利已得到实现。本案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池市民一终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1)环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义超代理审判员  何 毅代理审判员  李志文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玉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