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垦民初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桓台新创业运输有限公司与济南章兴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桓台新创业运输有限公司,济南章兴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蔡立峰,刘家红,庞红云,蔡传悦,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垦民初字第1120号原告:桓台新创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麦银英,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于启光,山东众成仁和(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绍彬。被告:济南章兴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传玉,经理。被告:蔡立峰。被告:刘家红。被告:庞红云。被告:蔡传悦。法定代理人:庞红云,基本情况同上。以上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健。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泉,经理。原告桓台新创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章兴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蔡立峰、刘家红、庞红云、蔡传悦、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方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桓台新创业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启光、李绍彬,被告济南章兴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蔡立峰、刘家红、庞红云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明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桓台新创业运输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9月19日4时50分许,张军驾驶原告所有的鲁CA****、鲁C****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沿荣乌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478公里+250米处时,与前方停驶的蔡衍军驾驶的车主为济南章兴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鲁AF****号重型普通货车尾部相撞后,鲁CA****、鲁C****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驶过道路中央隔离护栏与沿荣乌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的史景龙驾驶的京AK****号中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蔡衍军现场死亡,三车及部分路政设施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张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蔡衍军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史景龙不承担责任。鲁AF****号重型普通货车在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判令被告济南章兴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蔡立峰、刘家红、庞红云、蔡传悦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鉴定费、吊拖费共计28756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济南章兴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辩称,双方发生交通事故属实,涉案车辆的实际车主是蔡衍军,同意与实际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蔡立峰、刘家红、庞红云、蔡传悦共同辩称,同意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同意在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桓台新创业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失1000元。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9日4时50分许,张军驾驶原告桓台新创业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CA****、鲁C****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沿荣乌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478公里+250米处时,与前方停驶的蔡衍军驾驶的鲁AF****号重型普通货车尾部相撞后,又驶过道路中央隔离护栏与沿荣乌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的史景龙驾驶的京AK****号中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蔡衍军现场死亡,三车及部分路政设施损害的道路交通事故。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东公交直(三)认字(2012)第0002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蔡衍军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史景龙不承担事故责任。蔡衍军驾驶的鲁AF****号重型普通货车登记所有人为济南章兴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实际车主为蔡衍军,该车在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一份交强险,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该交通事故除蔡衍军死亡外,无其他人员伤亡,鲁AF****号、鲁CA****(鲁C****挂)号、京AK****号三车均有车损。被告蔡立峰系蔡衍军之父、被告刘家红系蔡衍军之母、被告庞红云系蔡衍军之妻、被告蔡传悦系蔡衍军之子。因该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车辆损失58490元、鉴定费4000元、吊拖费104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吊拖费单据、鉴定费单据、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被告济南章兴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蔡立峰、刘家红、庞红云、蔡传悦提交的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交强险保单、从业人员职业培训档案复印件、(2012)垦民初字第1033号和第1110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张军驾驶鲁CA****、鲁C****挂号车与蔡衍军驾驶的鲁AF****号车相撞后,张军所驾驶的车辆驶过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又与史景龙驾驶的京AK****号车发生碰撞,造成蔡衍军现场死亡,三车及部分路政设施损害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认定,张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蔡衍军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史景龙不承担事故的责任。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划分责任明确,本院予以认定。因该交通事故给原告方造成的损失,蔡衍军、原告桓台新创业运输有限公司的责任比例以3:7为宜。蔡衍军的责任应由其遗产继承人被告蔡立峰、刘家红、庞红云、蔡传悦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蔡衍军驾驶其所有的鲁AF****号重型普通货车挂靠在被告济南章兴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济南章兴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应在蔡衍军的赔偿数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鲁AF****号重型普通货车在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一份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在另一起案件中已判决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000元,为该案预留出份额1000元,故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000元。对于原告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由被告桓台新创业运输有限公司和蔡衍军(被告蔡立峰、刘家红、庞红云、蔡传悦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桓台新创业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1000元。二、被告蔡立峰、刘家红、庞红云、蔡传悦在遗产继承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桓台新创业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17247元、鉴定费1200元、吊拖费3120元,共计21567元。三、被告济南章兴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对第二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桓台新创业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财产保全费500元,共计1025元由原告桓台新创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562元,由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负担21元,由被告蔡立峰、刘家红、庞红云、蔡传悦、济南章兴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4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方顺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