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堂民初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曾世发与秦代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堂民初字第816号原告曾世发。委托代理人陈显刚,四川金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代银。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曾世发与被告秦代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曾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世发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显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代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世发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6月17日,2012年6月24日被告称生意周转,先后两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整,并称两三个月后偿还,但直到现在被告也没有将借款还给原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秦代银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6月17日,2012年6月24日被告称做生意需周转资金,先后两次向原告共借款人民币50000元整,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两份,“借条今借到曾世发现金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正),借款人秦代银2012年6月17日”,“借条今借到曾世发的现金20000元,大写(贰万元正),秦代银2012年6月24日。”后经原告催收,但均无结果,至此纠纷。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复印件,2012年6月17日、2012年6月24日被告秦代银书写的借条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秦代银向原告曾世发借款,出具了借条,原告已将借款给予被告秦代银,双方形成了借贷法律关系,依法应予保护。而被告秦代银未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至此纠纷的全部责任。原告曾世发要求被告秦代银偿还借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代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曾世发的借款5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秦代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 进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小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