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崂民三商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孙文元与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位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远,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崂民三商初字第32号原告孙文远,男。被告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胶州阳光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西京。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文元诉被告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位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文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文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孙文远负担。审 判 长 刘 佳人民陪审员 王君峰人民陪审员 张朝霞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曲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