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城民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孟红与被告安定仁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孟红,安定仁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522号原告李孟红,男,被告安定仁,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孟红与被告安定仁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孟红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孟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孟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李孟红负担。审判员 岳世飞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旭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