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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法执字第004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王雪玲申请执行邢浩、李向鹏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雪玲,邢浩,李向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43号申请执行人王雪玲,女,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邢浩,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向鹏(双名李向朋),男,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02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雪玲于2012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邢浩一次性赔偿王雪玲医疗费等共计29500元;李向鹏一次性赔偿王雪玲医疗费等共计10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42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李向鹏交纳案件款10000元;经调查,另一被执行人李向鹏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在银行查询无存款,经穷尽措施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临法执字第0004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 杰审 判 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陈双红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