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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松执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玉贵与石仁旺民���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松执字第00148号申请执行人:王玉贵,男,1953年3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石仁旺,男,1964年3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玉贵与石仁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一、被执行人石仁旺所欠申请人王玉贵5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石仁旺定于协议达成之日付19350元,余下本息自2013年6月开始每月30日前付5000元,直到本息全部付清为止,担保人石飞翔为被执行人的还款承担担保责任;二、案件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石仁旺负担。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松��一初字第01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到期未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长春审 判 员  曹庆党代理审判员  付 蓉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星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