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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民初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1372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尤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和好,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宝田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海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