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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张天娥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天娥,谭长启,李广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张天娥,女,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谭长启,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广银,女,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天娥,依据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3)台民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71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广银自动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台民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思华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相斌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