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法民二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2013)华法民二初字第5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XX瑶族自治县支行,被告杨日甜、蒋义兰、杨帆等五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瑶族自治县支行,杨日甜,蒋义兰,杨帆,李珍洪,李珍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华法民二初字第5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瑶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XX瑶族自治县阳华路102号。法定代表人朱桂莲,女,行长。委托代理人唐军平,女,26岁。被告杨日甜,男,53岁。被告蒋义兰,女,51岁。被告杨帆,男,29岁。被告李珍洪,男,55岁。被告李珍勇,男,32岁。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瑶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杨日甜、蒋义兰、杨帆、李珍洪、李珍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戚鲁繁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燕萍、人民陪审员刘岗山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蒋桂云担任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唐军平、被告杨日甜、蒋义兰、李珍洪、李珍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帆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瑶族自治县支行诉称,2012年2月18日,被告杨日甜以种植烟草为由,与被告蒋义兰、杨帆、李珍洪、李珍勇组成联保小组,向原告申请烟草小额农户联保贷款,并签订了《烟农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和《烟农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贷款金额分别为50000元,期限一年,年利率9.9%,采用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贷款到期后,原告要求五被告偿还贷款,五被告均称无资金偿还。为保护国家公共财产不受损害,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偿还拖欠的贷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和承担诉讼费用。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瑶族自治县支行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杨日甜、蒋义兰、杨帆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和放款单,拟证明三人各贷款50000元;2、李珍洪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和放款单,拟证明李珍洪贷款50000元;3、李珍勇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和放款单,拟证明李珍勇贷款50000元;4、《烟农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和小额联保贷款额度申请表,拟证明五被告组成联保小组贷款并承担连带责任;5、小额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拟证明贷款逾期后原告对五被告进行了催收。被告杨日甜辩称,向原告贷款是事实,但因种植烟叶亏损,贷款现无力偿还。被告李珍洪辩称,贷款都是杨日甜使用的,自己没用一分钱。被告李珍勇辩称,贷款全是杨日甜用于种烟了,自己没用一分钱贷款。被告杨日甜、蒋义兰、杨帆、李珍洪、李珍勇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对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瑶族自治县支行向本院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被告杨日甜,蒋义兰、李珍洪、李洪勇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5无异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案相关联,本院予以认定。通过对证据的分析认定,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查明本案事实如下:被告杨日甜、蒋义兰系夫妻关系,是被告杨帆的父母,被告杨日甜与被告李珍洪、李珍勇系表兄弟关系。2012年2月15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瑶族自治县支行与五被告签订了《烟农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乙方(五被告)成立联保小组,杨日甜为联保小组牵头人,乙方任一成员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不超过50000元;乙方任一成员自愿为甲方(原告)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和乙方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逐笔办理保证手续,乙方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2年2月18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瑶族自治县支行分别与被告杨日甜、蒋义兰、杨帆、李珍洪、李珍勇签订了《烟农小额贷款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乙方(五被告)分别向甲方(原告)贷款50000元,期限一年,年利率为9.9%,合同签订后,被告杨日甜、蒋义兰将被告杨帆、李珍洪、李珍勇的贷款用于种植烟草,后杨日甜返还了自己名下的贷款本金22000元,五被告偿还了至2012年12月18日的贷款利息。贷款逾期后,原告向五被告进行了催收,被告杨日甜、蒋义兰以种植烟草亏损为由未偿还,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瑶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杨日甜、蒋义兰、杨帆、李珍洪、李珍勇签订的《烟农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和《烟农小额贷款联保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签订的联保协议书和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五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要求五被告履行联保协议书和借款合同,偿还���款和利息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日甜、蒋义兰、杨帆、李珍洪、李珍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瑶族自治县支行贷款本金28000元、50000元、50000元、50000元、50000元和2012年12月18日以后的利息;二、被告杨日甜、蒋义兰、杨帆、李珍洪、李珍勇对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瑶族自治县支行的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瑶族自治县支行负担350元,被告杨日甜、蒋义兰、杨帆、李珍洪、李珍勇各负担9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戚鲁繁审 判 员 刘燕萍人民陪审员 刘岗山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桂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