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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曹红涛与曹鹏涛、陈步隆、庆阳天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红涛,曹鹏涛,陈步隆,庆阳天安保险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512号原告曹红涛。法定代理人曹春丰。被告曹鹏涛。被告陈步隆。被告庆阳天安保险公司。负责人杨涛,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红涛诉被告曹鹏涛、陈步隆、庆阳天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红涛以其伤未治愈,尚需做二次手术为由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的规定,应予准许。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红涛撤诉。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原告曹红涛负担。审判员  李勇军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惠怀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