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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巢民一初字第0142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蒋X与王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1425号原告:蒋X。被告:王XX。本院在审理原告蒋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X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效智(此页无正文)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成玉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