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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合肥兆金起重机有限公司与合肥市松志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兆金起重机有限公司,合肥市松志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050号原告:合肥兆金起重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秀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清,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市松志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鹿立松,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兆金起重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松志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兆金起重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为425元,由原告安合肥兆金起重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曹京江审判员  孙继俊审判员  凌 燕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