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户法执字第0063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龚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63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51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龚某,男,1974年12月1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户民初字第004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33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0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润前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建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