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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潞民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潞民初字第401号原告王某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潞城市成家川办事处人,农民。被告郭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潞城市合室乡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建斌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师露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