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潞民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潞民初字第401号原告王某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潞城市成家川办事处人,农民。被告郭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潞城市合室乡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建斌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师露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