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城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何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何
案由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庆城刑初字第90号公诉机关庆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何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庆检刑诉字(2013)第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何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怡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29日,被告人李某何通过电话与同案犯李某兵(另案处理)共同商定在西马输油管线途经的庆城县蔡家庙乡蔡家庙村处打孔盗油。11月1日晚,李某何、李某兵及一陕北男子(情况不明)窜至长庆油田第二输油处管辖的西马输油复线37KM+300M处,由李某何放哨,李某兵与陕北男子共同挖出管线,剥离防腐层,并在输油管线上安装钢卡。11月2日晚9时许,李某兵要求李某何共同去装卡处打孔,李某何因害怕而拒绝继续参与。11月3日22时许,李某兵与陕北男子窜至装卡处,在实施打孔的过程中,由于安装在钢卡之上的放油阀门损坏,致使原油外泄19.05吨,价值95478.60元,抢险维修65149元。原油外泄后,李某何按照李某兵的电话授意,赶到现场查看外泄情况,并与李某林、左某发组织群众盗装外泄原油381袋,销赃获款38100元,李某何分得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何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过当庭质证、认证的报案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拍照、现场指认笔录及拍照、原油含水证明及价格证明、李某何与李某文的通话记录、证人王某、王某杰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与同案犯左某发、李某林相互印证的供述、被告人李某何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何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伙同他人在正在使用的输油管线上装卡打孔,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共同构成了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告人李某何关于其自动放弃打孔行为,属于犯罪中止,应予以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与法有据,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在原油外泄之后,李某何赶到现场参与原油回收盗卖,该行为又构成了盗窃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盗窃油气的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故对被告人李某何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盗窃犯罪中,李某何受他人指使,参与原油回收盗卖,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在归案后,认罪、悔罪,可予以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但其存有前科劣迹,应予以酌情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2年12月25日至2014年6月24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鲁晓平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雅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的解释》第四条盗窃油气的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自